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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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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平法院:情理法下的“执行”
 更新时间:2020-3-9 18:01:35  点击数:2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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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微信,也不会手机银行转账,今天带着现金过来了,2020年3月4日一上班,被执行人刘某拿着4000余元现金,来到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主动履行法定义务。

张某和刘某是邻居,2019年12月,双方因宅基地纠纷发生争执,刘某大打出手致张某身体受伤,张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限期内刘某赔偿张某4088元,给付期届满后,刘某未给付赔偿款,张某于2020年2月2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向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有关法律文书,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适逢疫情防控期间,为推进本案执行,执行干警电话联系被执行人,耐心反复做其思想工作,从情理和法理的角度向其明理:“远亲不如近邻,如果宅基地确实存在问题,可以寻求良好的解决办法,但不能有过激行为,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在法律文书已经生效,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赔偿款是必须要缴纳的”。在劝导被执行人的同时,执行干警又通过电话联系申请人,争取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申请人张某表示愿意和刘某就宅基地问题进行沟通,争取妥善解决此纠纷。

经过执行干警多次释法明理和耐心劝说,被执行人刘某同意履行全部案款,于是便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遂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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