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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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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法院:院长执槌开庭审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更新时间:2020-9-25 11:05:44  点击数: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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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4日上午,西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徐某、赵某、李某污染环境一案。该案由西平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高健担任审判长。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徐某伙同王某杰(另案处理)、王某(另案处理)等人租用某养猪场并改造为炼铅厂,王某杰招募炼铅工人被告人赵某才、李某国等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废旧铅蓄电池内的废铅板还原铅生产。期间非法处置废旧铅蓄电池内的废铅板200吨以上。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废旧铅蓄电池内的废铅板属危险废物(废物类别: HW31含铅废物,废物代码421-001-31危险废物:废铅蓄电池潮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铅板)。
庭审现场,在高健院长的主持下,按照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有序进行。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质证,并就案件性质、危害后果、量刑情节等发表了辩论意见。该案件将择日宣判。
西平县人民法院院长带头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一方面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整体要求,充分调动法院的优势力量,破解案多人少压力,另一方面通过发挥审判机关的司法能动性,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制裁力度,切实为生态环境建设保驾护航。
 

西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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