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法官,我们的血汗钱终于要回来了。”康某某、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五人拿着要回的工资款激动地对法官说道。
2014年3月,张某丙等十三名农民工共同承包陈某某承建的新农村建设粉刷工程,经结算,陈某某向张某丙出具42573元的欠款条一份,该欠条由张某丙保存,后共同承包人康某某、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五人向陈某某、张某丙追要工资,两人拒绝支付,为追回自己辛劳所得,康某某、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五人将陈某某、张某丙诉至法院。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为农民工,诉讼能力差和证据固定意识淡薄,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人三次开庭,让原、被告双方均到庭逐一陈述,并根据被告张某丙提供的线索调取相关证据,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审理,最终判决被告陈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五人劳务报酬款共计23400元,为了让胜败皆明,该案进行公开宣判,宣判时承办人详细阐述了裁判的理由和依据,并回答了被告的相关问题。判决生效后,被告陈某某主动来到法庭要求履行判决义务,在法庭的见证下,各位原告欢天喜地的拿到久违的工资款。
自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活动开展以来,西平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贯穿民事审判全过程,及时解决人民群众所想所盼,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西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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