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人大 ·河南省政协 ·河南文明网
河南省重点新闻网站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风云人物 | 法制视点 | 消费权益 | 安全生产 | 百姓留言 | 记者观察 | 文化娱乐 | 医疗卫生 | 电子报刊
地市频道: 郑州 | 许昌 | 漯河 | 安阳 | 鹤壁 | 濮阳 | 济源 | 焦作 | 商丘 | 开封 | 三门峡 | 洛阳 | 平顶山 | 周口 | 驻马店 | 南阳 | 信阳 | 新乡
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位置: 河南经济与法制 >> 法制 >> 法制视点 >> 正文
交通肇事重伤一人 侥幸逃逸获刑四年
 更新时间:2022-11-18 9:46:29  点击数:2476
【字体: 字体颜色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无驾驶资格驾驶一中型普通客车在公路上行驶时,车辆右前角碰撞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尾部,造成电动车损坏及徐某摔倒在道路南侧受伤。王某听到和感觉车辆碰撞后,行驶一、二十米停车下车查看,未仔细查看周边及碰撞点情况,仅仅在附近观察一下,未找到伤者及电动车,便驾车离开现场。经鉴定,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支付受害方医疗费用八万余元。
    法院判决
   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结合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王某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
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后,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也未迅速报警,后又逃逸,其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教训极其深刻。(西平县人民法院  供稿)
pic
  • 上一篇: 光山县法院:十万借款十日结 高效执行助营商
  • 下一篇: 拖欠女工薪资长期不给 速裁快审维护合法权益
  • 发表评论   告诉好友   打印此文  收藏此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1-2008 河南经济与法制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为 河南经济与法制 www.hnjjgc.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豫ICP备05002582号
    投稿信箱(E-mail):keguangz@126.com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业务 - 人员招聘 - 在线投稿 - 合作伙伴 - 添加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