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人大 ·河南省政协 ·河南文明网
河南省重点新闻网站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风云人物 | 法制视点 | 消费权益 | 安全生产 | 百姓留言 | 记者观察 | 文化娱乐 | 医疗卫生 | 电子报刊
地市频道: 郑州 | 许昌 | 漯河 | 安阳 | 鹤壁 | 濮阳 | 济源 | 焦作 | 商丘 | 开封 | 三门峡 | 洛阳 | 平顶山 | 周口 | 驻马店 | 南阳 | 信阳 | 新乡
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位置: 河南经济与法制 >> 法制 >> 法制视点 >> 正文
潜逃二十八载 仍被抓获判刑
 更新时间:2023-5-5 17:19:33  点击数:2394
【字体: 字体颜色
    1994年10月,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预谋后,先后两次窜至西平县柏城镇某粮所附近,分别将被害人杨某夫妻和杨某所骑的黑马牌自行车、康达来牌山地车抢走。后被告人张某为躲避法律追究而外逃。1996年5月2日,西平县公安局以被告人张某等人涉嫌抢劫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1996年5月6日,西平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等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22年9月25日公安机关通过网上追逃将被告人张某抓获。

    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抢劫他人财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因逃避侦查外逃而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2023年2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以案件超过追诉期限等理由提出上诉,近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犯罪后虽然侥幸逃脱,但最终必然受到惩罚。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1994年10月参与实施两起抢劫,之后便外逃,但其外逃后公安机关并未停止对其所涉案件的侦查,并认定其具有参与实施涉案两起抢劫犯罪的重大嫌疑,在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又对其采取了网上追逃措施,故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西平县人民法院)供稿

                          
pic
  • 上一篇: 西平县人民法院法警大队为重大刑事案件保驾护航
  • 下一篇: 西平警方成功劝投一名“帮骗子转钱”的网上逃犯归案
  • 发表评论   告诉好友   打印此文  收藏此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1-2008 河南经济与法制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为 河南经济与法制 www.hnjjgc.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豫ICP备05002582号
    投稿信箱(E-mail):keguangz@126.com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业务 - 人员招聘 - 在线投稿 - 合作伙伴 - 添加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