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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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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人民法院谭店法庭就审理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更新时间:2023-9-18 16:16:01  点击数: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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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农村,邻里之间互相帮忙实属常见,然而,在帮与被帮的过程中有时也会不幸发生意外,双方或因无法达成赔偿共识引发矛盾纠纷,甚至对簿公堂。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谭店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2022年4月,范某周接到同村范某荣的邀请,前来帮忙替范某荣的母亲办丧事,不料在当天中午一点左右范某周在灵堂窜忙时身体不适突发疾病死亡。经范某周家人与范某荣协商,范某荣向范某周家属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经范某荣家属与范某周家属协商,范某荣共赔付范某周家属80000元,截止到2022年4月14日,范某荣已通过范某某向范某荣家属支付现金50000元,剩余30000元于2022年4月15日前支付”。后范某周家属多次向范某荣索要剩余30000元,范某荣未给付,范某周家属无奈,将范某荣诉至西平县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张富山及时与原被告取得联系,深入了解案情。范某荣辩称,范某周的死亡不是因为帮工活动造成的,且欠条是当时被原告方围堵家门被迫签订的,范某荣对范某周的死亡不存在过错,已基于人道主义赔付5万元,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张富山法官经审理后认为,范某周为范某荣义务帮工,且范某荣不予拒绝,双方形成义务帮工法律关系,范某周于帮工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属于一种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且范某荣与范某周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有效,范某荣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一部分,未继续履行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关于范某荣主张其欠条系在胁迫情况下写出,但在规定时间内未提起撤销权,本院不予采纳。最终法官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范某荣支付范某周死亡损害赔偿金、丧葬费30000元。
   判决作出后,范某荣不服提起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后,张富山法官主动联系范某荣及范某周家属作释法明理工作,主动向其阐明作出判决的法律依据,引导他们互相理解。最终,在承办法官张富山的不断劝说下,范某荣主动履行案款30000元,9月13日下午,法庭工作人员将30000元转交范某周家属,至此,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圆满了结,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
    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应予以提倡和发扬。义务帮工是一种无偿的劳务行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多发生在邻里、亲戚、朋友之间,大到建房、修路、婚丧嫁娶,小到浇地种菜、搬东西。在帮工过程中,被帮工人是受益人,应为帮工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帮工人也应量力而行,注重个人安全防护,以防范因帮工带来不必要的人身、财产损害。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西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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