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西平县人民法院五沟营法庭开启“线上+线下”同时调解模式,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及返还彩礼的离婚纠纷案件。 据悉,张某(女)与葛某(男)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在2022年1月24日在西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但婚后两三个月后葛某(男)即外出打工,至今与张某(女)仍是分居状态,且双方无子女。2023年10月12日,张某(女)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葛某(男)离婚。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刘丹丹秉承着婚姻纠纷调解为先的原则,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由于被告葛某(男)仍在外地打工且考虑到离婚案件的特殊性,承办法官随即决定通过网上开庭调解的方式让被告葛某(男)参与调解,以便于双方面对面进行沟通。调解过程中,尽管双方均同意离婚,但是对于原告张某(女)是否应返还彩礼的问题存在极大分歧,被告葛某(男)表示彩礼 14余万元花光了葛某(男)一家的全部积蓄,且婚后两三个月葛某(男)就外出打工,双方分居已久,即使离婚也不能人财两空,坚持让原告张某(女)退还全部彩礼,而原告张某(女)认为自己与葛某(男)结婚一年有余,已共同生活且办理结婚登记,并且婚后帮助葛某(男)还债近5万元,所以不应再退还彩礼。双方争执不下,矛盾一时之间愈发尖锐。 承办法官见状立即安抚各个当事人的情绪,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换位思考,同时向双方阐述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和风细雨的规劝使得双方当事人都动摇了最初的想法,均同意各让一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张某(女)同意当庭退还被告葛某(男)彩礼款5万元及金镯子一只,双方此后一别两宽。至此,这起涉及彩礼返还的离婚纠纷得以巧妙化解。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西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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