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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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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纠纷诉至法庭 耐心调解当庭履行
 更新时间:2024-4-18 15:42:40  点击数: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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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彩礼作为我国的一种传统婚姻民俗,有着深刻的社会文化根源,承载着双方家庭的祝福与期望,还含有喜庆、吉祥的寓意。然而,在解除婚约时,彩礼又往往容易引发经济矛盾。近日,泌阳县法院春水法庭便处理了一起这样的彩礼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女)和被告高某某(男)经媒人介绍相识,双方按习俗举行了订婚、结婚仪式,高某某为与王某某缔结婚姻,支付彩礼款共计16万元,并为高某某购买价值2万元左右的黄金首饰。二人于2022 年12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登记结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矛盾,王某某遂于2023年8月份从高某某家离开并提出要与高某某离婚,高某某要求王某某返还彩礼款,王某某拒绝返还,双方一直不能达成解决方案,王某某遂向我院提起离婚诉讼。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由泌阳县人民法院春水法庭受理,承办法官李国令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后,了解到双方结婚时间短、未能培养起夫妻感情的情况。双方均同意离婚,案件争议焦点是原告王某某是否应退还彩礼、退还多少彩礼。为妥善化解矛盾、减轻各方诉累,承办法官在认真梳理案情后,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中,原告王某某认为虽然自己收取了高某某的彩礼,但是自己已经与高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且同居生活,不应当再向高某某退还彩礼。被告高某某认为,虽然王某某与自己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二人同居生活时间非常短暂,也没有生育子女,为了向王某某支付彩礼和操办婚事,家庭花费巨大,导致现在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王某某应将其支付的彩礼全额退还。
    承办法官先表示了对双方各自想法的理解,然后针对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规定和民政部印发的《关于开展婚俗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政策精神,帮助双方当事人从法律、政策的角度分析问题,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相互理解,遵照法律,落实政策。经过承办法官不懈努力、反复协调,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王某某向被告高某某退还彩礼款8万元,双方自愿解除婚姻。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相关法律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泌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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