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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快审快结了 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当庭对刘某宣判,处罚金2000元,并当庭释放。 2010年8月28日和9月4日晚,刘某与他人携带扳手等工具,到濮阳县中原油田下属某企业,分别盗取两块车载电瓶和电焊机把线10米。后经鉴定,价值1200元。 2011年3月21日,公诉机关将案件移送到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被告人作案时刚满16周岁,承办法官当日上午即与刘某的家长及该村干部座谈。随后了解到刘某性格内向,父亲常年在外打工,刘某一直随其母亲生活。之所以误入歧途,在于家人对孩子缺乏沟通与交流,没有及时对刘某进行正确引导和教育,由此导致犯罪。刘某的父亲表示,今后将对孩子付诸更多的爱心和关怀,同时一定对其严加管教,使浪子能够回头,请求法庭给孩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并与法庭签署了监督帮教协议。濮阳县法院于当日下午开庭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