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民权县人民法院原判,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民权县法院审理查明:今年3月25日,被告人王某拿着其写的民权义乌综合批发市场内水质、房屋质量有问题的稿件来到该市场,让其负责人审阅稿件,以要把稿件发表、曝光该市场的负面新闻为由,敲诈该市场人民币两万元,但由于市场老板及时报警,敲诈未能得逞。
民权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方法索要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中,由于被害人及时报警,被告人王某当时还未离开现场即被抓获,应认定为敲诈勒索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刑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