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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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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法院开庭传票时已经开过庭了
 更新时间:2012-12-6 12:38:22  点击数:2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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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来电:7月15日,我们收到法院的传票,但是,案件开庭时间却是7月13日,我们准备的材料都没有用上,我们该怎么办?

7月15日,虞城县店集乡庞屯村的张启亮、张会义收到一个快递,打开一看,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上面写的开庭日期是7月13日。张启亮、张会义收到传票后立即拨打传票上的电话,与主审法官联系。可是,庭已经开过了!

收到法院传票时

庭已经开过了

今年7月15日,张启亮、张会义收到邮政投递员的一封快递。两人将快递打开后,发现是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传票上标注的开庭日期是7月13日上午10时30分。张启亮立即照着传票上的电话,给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联系。主审法官在电话中告诉他,庭已经开过了。

张启亮、张会义两人于2009年4月27日转让了一座窑厂,当时给原窑厂开办人李某、张某打了一张欠条。欠条上写明,他欠李某、张某两人砖机、砖、瓦等折价30000元,并注明,这30000元可以抵扣他替原窑厂还的欠款。今年4月,虞城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张启亮、张会义两人还李某的欠款15000元(因张某没有主张,另15000元没有判决)。一审判决后,原告人李某及其父亲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知道李某上诉后,张启亮、张会义立即搜集好证据、做好应诉的准备。因为欠条上有欠款可以抵扣原窑厂欠款的注明,两人就找到替原窑厂偿还电费、油钱及部分工人工资的证据,并让另一原窑厂负责人张某签了证明。张启亮、张会义本以为,凭着这些有力证据,他们就能在二审中得到一个公道。可是,他们收到传票时,“庭已经开过了”,那些证据还没有上交法庭。

“我不是白准备了吗?谁把我应诉的权利给弄没了?”张启亮说。

投递员作证

暴雨致投递延误

2012-12-06 09:28:10 | 来源:京九晚报 ]

为此,张启亮找到虞城县邮政局店集邮政所。邮政所投递员写下证明:快递于7月10日到达店集邮政所,因为7月10日至12日,天下暴雨,从店集邮政所通往庞屯村的路上许多树木被刮断,路上积水很深,道路不畅,造成后来的投递延误。店集邮政所还在证明上加盖了公章。

可是,邮政所的证明并没有改变两人没到庭应诉的事实。2012年8月6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中,没有显示张启亮两人新搜集到的证据。张启亮说:“开庭都不知道,怎么提交那些证据?”

法院要执行

两被告喊冤提再审

按照二审判决,虞城县法院执行局人员通知两人履行判决。张启亮说,他搜集的证据能证明,他已经替原窑厂偿还了28000元的电费、油钱、工人工资等,按当初的欠条意思,他及张会义只需还2000元钱就清了。可因为开庭传票延误,他的新证据没提交,就要被执行,于情于理说不过去。

经咨询律师,张启亮、张会义两人于10月8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两人聘请的律师认为:再审申请人在没有收到传票的情况下,法院就单方面开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该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而本案中再审申请人签收传票的日期为7月15日,法院在7月13日开庭,并且也没有电话通知再审申请人,属于“擅自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据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收受两被告人的《再审申请书》,再审日期尚没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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