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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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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 害人害己领刑罚
 更新时间:2015-7-6 19:37:47  点击数: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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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睢阳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去年9月26日,李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同向行驶的赵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赵某因脑损伤而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驾驶车辆逃逸。经公安机关依法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李某与被害人及其家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人25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肇事逃逸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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