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广网讯 (通讯员 聂松)10月19日,睢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违规行驶致两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件,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7月16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豫NYW18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睢县平岗镇至河堤乡的公路上由南向北行驶至河堤乡河堤西村南路段,与相向行驶的睢县河堤乡博士李村村民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电动三轮车上的乘车人陈某当场死亡、李某受伤、李某所驾驶的车辆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李某被送往医院抢救,被告人刘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赶到处理,李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李某、陈某均系创伤性休克死亡。经睢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未遵守“机动车实行靠右通行”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遇有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的规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的亲属支付给被害人李某、陈某夫妇丧葬费现金人民币4万元。
睢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未离开现场,等待交警部门的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的亲属支付给被害人李某、陈某夫妇丧葬费现金人民币4万元,且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期间诚恳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未能足额给予赔偿,没有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在对其量刑时亦予以综合考虑。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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