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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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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女子邀好友吸毒 接着投案自首将其供出
 更新时间:2016-6-21 19:25:34  点击数:2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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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象网快讯(记者 巫晓) “6.26”国际禁毒日即将来临,6月21日,商丘市梁园区法院公布4起女子涉毒案件,多起为90后。据相关部门统计,目前涉毒案件的被告人逐渐呈低龄化趋势,且女性涉毒案件的比例不断增加。

女子贩卖一克病毒获利100元 被判刑6个月

被告人李某、杜某某都是1993年出生女性。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在2015年9月份,在商丘市某小区大门口将从他人手里购买的1克冰毒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杜某某,李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25元,被告人杜某某又将从李某手中购买的冰毒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余某,从中获利1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杜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杜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据办案人介绍,两位20多岁的女性,因为1克毒品,为了获利100余元,几个简单的数字,让两位女性走上了犯罪道路。法不容情,无论任何人,只要做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此外,年轻女性涉毒的后续问题十分严重,向盗窃、卖淫等情节发展的可能性明显增大。因此规劝女性同胞一定要远离毒品,否则将后悔终生。

女子而立之年盗窃、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刑半年

2015年11月3日9时许,1982年出生的被告人赵某在商丘市梁园区某商贸城内将刘某的一部三星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2100元。2015年11月4日、11月11日,被告人赵某两次容留王某在其居住处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容留他人吸毒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等规定,判处被告人赵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赵观胜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邀请毒友一起吸毒 女子被判刑半年

2015年6月份的一天,1991年出生的被告人刘某,在位于商丘市梁园区某胡同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于某、苗某、赵某与其一起吸食毒品。2015年12月23日,刘某向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投案。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案发后,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刘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等规定,判处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据办案人介绍:同样做为90后,刘某不仅自己吸毒,而且邀请一帮毒友来家中共同吸毒,最终触犯法律,虽然能自首悔罪,但仍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此案警示世人,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但在一起共同吸毒就超出了朋友聚会的范围,朋友之间聚会绝不可以违法犯罪为代价。

妻子包庇丈夫贩毒被判处管制半年

被告人时某明知其丈夫刘某是在逃贩毒人员,2011年5月份至2011年10月份,仍与其共同生活,二人的住所和物质生活资料所需花销大部分由被告人时某提供。刘某已于2011年10月被抓获并判刑。被告人时某于2013年8月15日到商丘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投案。其行为已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鉴于被告人时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认罪态度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等规定,判处被告人时某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办案人介绍:做为夫妻明知其为在逃贩毒人员,还继续和其共同生活,并为其提供生活资料,其行为触犯法律不容置疑。但此案从另一个角度警示世人,涉毒人员尽量不要接触,最有益的办法是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以防自己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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