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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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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胞胎哥哥替弟弟顶罪差点混过去 检察机关复核证据疑点
 更新时间:2017-7-20 20:01:43  点击数: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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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7月18日电(记者郭洪平)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河南省睢县检察院在审查逮捕一起强*未成年人未遂案件中,通过认真审查复核证据,查明该案不是侦查机关早前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所为,而是另有他人作案。检察机关在发现疑点的同时,引导侦查机关成功抓获作案人刘某柱。近日,刘某柱被法院以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6年8月13日,睢县某村发生一起强*未成年人未遂案。被害人李某陈述了作案人体貌特征。侦查机关认定该村村民刘某某为犯罪嫌疑人,提请睢县检察院逮捕。

  睢县检察院审阅证据时,发现该案证人刘某柱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系双胞胎兄弟。办案人员遂将卷宗重新审查,发现多处疑点。如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有纹身等细节,但刘某某没有纹身,而刘某柱胸前则刺有纹身。

  经过反复核查,排除疑点,刘某某终于交代了实情:原来,在得知邻居家中发生强*案后,他即怀疑该案系其弟刘某柱所为,因兄弟二人系双胞胎,长相相似,邻居难以区分,出于照顾弟弟的心理,他向公安机关作了虚假陈述,承担了此事。

  随着诸多疑点逐渐明晰,公安机关主动撤回了对刘某某的提请逮捕。同时,睢县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对刘某柱涉嫌强*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的检察建议书。

  刘某柱到案后对强*一事供认不讳,交代了作案工具抛弃地点。公安机关在该地点提取了作案工具尖刀和嫌疑人作案时所穿衣服,并让其指认作案现场。尖刀和衣服与被害人描述的物证特征一致。随后,检察机关依法对刘某柱批准逮捕,之后又以涉嫌强*罪将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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