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睢阳区委党校原副校长马海涛犯危险驾驶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马海涛于2015年9月20日14时许,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四轮车行驶到商丘市商柘路李汉楼段时,因采取措施不当,与相向行驶的张某军驾驶的豫N VG096面包车相撞,造成面包车上乘车人马某兰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损伤。经检测,马海涛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4.44mg/100ml。经认定,马海涛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
马海涛身为党员干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经中共睢阳区纪委常委会会议2019年11月4日研究,并报中共睢阳区委常委会2019年11月11日批准,给予马海涛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睢阳区文化办事处原副主任窦武身犯危险驾驶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窦武身于2018年3月30日22时15分许,醉酒后驾驶豫N 2F975号日产牌轿车在商丘市睢阳区沿华商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商鹿路口时,撞到停在事故地点等红绿灯的李某驾驶的豫N1579T号宝马牌越野车,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伤。经检测,窦武身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5.84mg/100ml。
窦武身身为党员干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经中共睢阳区纪委常委会2019年7月26日研究,并报中共睢阳区委常委会2019年7月31日批准,给予窦武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3睢阳区税务局古宋税务分局原工作人员卢晨光犯交通肇事罪被开除党籍。
卢晨光于2017年9月3日22时20分许,醉酒后驾驶豫NPP577号大众(POLO)牌轿车,沿商丘市睢阳区华夏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香君路交*口处时,与沿香君路由东向西行驶的任某玲驾驶的豫NFV958 号小轿车发生剐蹭后没有停车,直接左拐驶入香君路继续由西向东行驶至神火大道与香君路交*口西处时,与闫某振驾驶的大力神牌电动两轮车相撞后,驶入路口对面东南角花坛内,撞上李某好停放在人行道上的豫N7A850 号起亚牌轿车。造成闫某振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和绿化带损坏。经依法认定,卢晨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卢晨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0.56mg/100ml。案发后卢晨光与被害人各方均已达成和解协议。
卢晨光身为中共党员,其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经中共睢阳区纪委常委会2019年5月28日研究,决定给予卢晨光开除党籍处分(其单位已开除其公职)。
4睢阳区东方办事处姜蒙蒙犯危险驾驶罪被开除党籍。
姜蒙蒙于2019年3月25日21时35分许,饮酒后,在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福海酒店门前,驾驶豫N2224Z号传祺牌小型客车由南向北倒车时,车辆右后部与刘某甫停驶的津RLL008号捷豹小轿车右后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刘某甫报警,姜蒙蒙在现场等候归案。经鉴定,姜蒙蒙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9.3mg/100ml。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姜蒙蒙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就损害赔偿事宜已达成和解。
姜蒙蒙身为中共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经中共睢阳区纪委常委会会议2019年11月4日研究,决定给予姜蒙蒙开除党籍处分。
5睢阳区临河店乡曹世玺犯危险驾驶罪被开除党籍。
曹世玺于2019年6月28日23时25分许,饮酒后驾驶豫A1D9X7号小型轿车,沿东三环由北向南行驶至商都路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曹世玺体内的乙醇含量为101.19mg/100ml。曹世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曹世玺身为中共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经中共睢阳区纪委常委会会议2019年11月4日研究,决定给予曹世玺开除党籍处分。(来源: 清风睢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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