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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商品房销售5月1日起将明码标价
 更新时间:2011-4-27 15:54:10  点击数: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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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商品房销售5月1日起将明码标价
记者昨日从市发改委了解到,自5月1日起,我市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精神,对全市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销售的新建商品房实行明码标价,主要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58。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以下收费: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5月1日后,对不实行明码标价的商品房经营者,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的、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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