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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炸药用于采石属违法 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更新时间:2014-7-16 21:44:25  点击数: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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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南阳7月7日电 (曾庆朝 牛凌云 曲 涛)农民杨丰春在一采石厂上干活中,为了牟取暴利,私自购买硝酸铵、硫磺、米糠为原料,在自己家中制造炸药。今日,经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理后,被告人杨丰春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南阳市唐河县上屯镇甘河湾村陈庄村的村民文长合于2008年承包了唐河县黑龙镇赵庄村的荒山采石,所采石料供给唐河县泰隆水泥厂作为原料使用。当地村民杨丰春一直在文长合的矿上帮忙,并协助日常工作。2011年农历3月,杨丰春承诺为向文长合开采矿山石料提供所需炸药,便私自购买硝酸铵、硫磺、米糠作为原料,在自己家中制造炸药。2012年12月26日,唐河县公安局民警在大走访中,根据群众举报,在杨丰春家中查获其自制炸药573公斤,同时查获用于制造炸药的原料硝酸铵600公斤、硫磺69公斤。

    经河南省工程爆破协会鉴定,从杨丰春家查获的物品为自制硝酸铵炸药。其成分组成,已构成爆炸物,具有爆炸性能,用引爆药包可以起爆。

    2013年8月2日,唐河县公安局将外逃的杨丰春逮捕归案。2013年9月11日一审唐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丰春为开采矿石而非法制造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且现场查获自制炸药573公斤,属情节严重。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制造炸药系为采石厂生产所需,属合法生产经营之辩护理由,经查,被告人杨丰春系文长合所开办的采石厂的帮工人员,因该采石厂未能向法庭提供其为了合法经营而向相关部门上报的审批手续,故此辩护观点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另辩称被告人杨丰春有立功表现之辩护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杨丰春制造爆炸物的目的是为了开采矿石爆破使用,未造成其他危害性后果,杨丰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杨丰春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13年9月21日,一审判决下发后,杨丰春不服,上诉称:“应认定其是从犯,一审未认定其立功”,请求从轻处罚。

    近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杨丰春为开采矿石而非法制造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且现场查获自制炸药573公斤,属情节严重。关于杨丰春提出的“一审未认定其从犯错误”之上诉理由,经查,杨丰春为向文长合开采矿山石料提供所需炸药,购买硝酸铵、硫磺、米糠等原料,在自己家中制造炸药,杨丰春积极参与犯罪,其行为应为主犯,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中院不予采纳。关于杨丰春提出的“一审未认定其立功错误”之上诉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且没有证据支持,二审并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为此,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中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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