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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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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一药厂 被省环保厅罚了188万
 更新时间:2014-7-20 20:56:49  点击数: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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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省环保厅对新乡华星药厂连下两张行政处罚决定书。据省环保厅4月29日调查发现,4月7日至4月11日,位于新乡市新乡县七里营镇刘庄村的该药厂,其总排口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日均值范围为93.83~104.71毫克/升,超过了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值为75毫克/升)。而4月12日至4月28日,该数值甚至达到114毫克/升。

  5月23日,省环保厅已向该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但该厂称新乡县已建成贾屯污水处理厂,计划今后企业的生产废水进行处理后通过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在管网建成前,将积极采取措施,达标排放,恳请免除处罚。

  省环保厅经复核,仍确定该厂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依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省环保厅责令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上一年应缴纳排污费总额5倍罚款,共计143万元。

  擅自用锅炉又被罚45万元

  此外,省环保厅发现,该厂1号锅炉(75吨/天锅炉)未经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投入试生产。2号锅炉(75吨/天锅炉)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投入生产使用。

  根据《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省环保厅针对这两个锅炉开出45万元罚单,两张罚单共计188万元。而位于驻马店的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也被发现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日均值连续超标,被处以79万元罚款。

  此外,新乡新亚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开封东大化工有限公司、河南锦荣水泥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也因环境违法,被处以5万元到3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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