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某银行新乡县支行原行长苏某受贿一案,并作出终审判决。
2011年苏某上任某银行新乡县支行行长,曾多次在与该行有贷款业务的王某面前提及自己想买辆私家车。2011年7月,苏某与妻子在4S店购车时,叫上了王某,并使用王某的银行卡支付购车款16万多。车到手后,苏某与妻子开着车就潇洒地回家了。
庭审中,苏某辩称购车款是借款,但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在明知自己无法全额支付车款的前提下购买价格高于预算的车辆,并让王某支付车款,一年后仍未偿还,故其所辩称理由不成立。
2011年夏天,苏某到北京走亲戚,时任一公司法人代表的刘某知道消息后,连忙从公司财务上借了两万块钱,随其一起去了北京。据了解,该公司同样也与苏某所在银行有信贷关系。
法庭上,苏某称刘某在北京给的两万元是二人共同消费,“其中还有一万是为他请客的!”但经法院审理查明,从2009年10月至2012年初,苏某在任某银行新乡县支行行长期间,先后八次收受刘某现金、购物卡等折合人民币91000元,在刘某公司办理贷款时均给予了顺利审批。
据介绍:“身为一行之长,去北京办私事,邀请与本单位有业务往来的人一同前去,共同消费仍属受贿。另外,刘某的钱款均从公司财务支出,可以看出,刘某与苏某并非因私人感情而交往,而是为了公司利益。”
此外,经调查,2012年春节前,苏某还曾利用担任某银行长垣县支行行长的职务便利,收受在本行有贷款业务的另一公司总经理许某两万元,为其在办理贷款方面给予照顾。
根据相关法律,封丘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苏某犯受贿罪,有期徒刑十年,同时追缴其所得赃款、赃物。苏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苏某犯受贿罪一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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