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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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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县夫妇网络上发帖称老师殴打儿子 被要求赔偿
 更新时间:2014-9-7 19:42:49  点击数:2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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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县市的张某夫妇,通过在学校拉横幅、发传单,在网络上发帖,在电视台播出等形式, 传播未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教师李某殴打其儿子的谣言。上个月,辉县市法院审结了这起名誉侵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张某夫妇立即停止对原告李某的侵害行为,书 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元。

  2011年12月30日,张某从幼儿园接儿子回到家后,儿子一直喊腿痛,哭闹不止。经询问,孩子说是老师李某将他拖到厕所,朝身上猛跺了八脚所致。第二天,张某即到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未予立案。

  在 公安机关处理期间,张某夫妇跑到李某工作的幼儿园门口,燃放鞭炮、拉白条幅“老师李某殴打儿童腿骨折讨个公道”、散发标题为“黑学校、黑老师、黑心肠”的 传单,并在多家网络平台上将传单内容发帖。之后,张某夫妇又接受多家电视台的采访,对未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原告殴打其儿子的行为,向电视台进行了陈述。 在一系列诽谤行为的打击下,李某精神恍惚,不敢上街,经常做噩梦,身心受到了严重的伤害。

  辉县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因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或提供不实材料使新闻媒体报道,造成他人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本案中,二被告将未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事实,公开进行散播并侵犯他人名誉的行为,属于法律禁止的民事行为,明显具有主观过错,构成了名誉侵权。遂判决二被 告删除所发帖子中,有关原告李某殴打其儿子的文章,并在李某工作的学校门口张贴一个月书面赔礼道歉书,赔偿原告李某精神抚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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