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新乡讯(记者穆黎明通讯员李九宾刘泽方)10月10日,新乡市牧野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明军、杨玉梅有期徒刑10个月、8个月,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人王明军、杨玉梅为夫妻关系,均无固定工作。2013年6月,王明军因偷狗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时隔半年后,王明军又打起了偷狗吃肉的馊主意,这次还叫妻子杨玉梅一起偷狗。11月26日上午,王明军与杨玉梅驾乘套牌汽车,从其居住地出发,经获嘉、辉县、卫辉、新乡市北环,沿途使用钢弩、毒镖对路边以及田地中的狗进行猎杀,途中被巡逻民警查获。民警当场查获死狗11条,价值13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明军、杨玉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王明军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杨玉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情节,牧野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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