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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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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时机方式的适宜性选择和把握
 更新时间:2015-12-10 19:29:06  点击数:3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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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界基本上已达成共识调解是民商事案件审判必经程序,也是案件审结最佳的方式,是减轻法官工作强度的最好办法。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数量大量增加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法官深感工作的繁重,特别是近几年涉法信访形势日趋严峻,更感到审判工作之艰辛,尤其是调解工作不易进行或者说调解成功率不高而另一方面,不少当事人为**艰难奔波也怨声载道,对法院、法官不满。为了保障案件快审快结,提高司法质效,尤其是提高诉讼调解成效,笔者针对目前基层法院民商事审判法官、当事人**心态之现状,试对以下几方面因素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作一分析,并从法官认识和调解实务方法方面作一些阐释和归纳

     (一)聊天调解平等调解相结合。是指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无拘无束的情况下,对其关心的问题沟通攀谈进而达成和解的方法。特点是法官不告知当事人或要求当事人进行调解,即不能为调解而与当事人聊天对话。但法官所从事该工作每个环节都是奔着这一目标,当事人无拘束无思想负担在法官主导下通过当事人关心的社会、生意、法律等问题的攀谈,法官对此解释说明,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对案件调解有了共鸣,法官提出对案件协商处理,也就是水到渠成的事。这种方法可在庭审前也可在庭审后,这是因为庭审前原告往往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起诉后有许多委屈向法官倾诉,被告接到诉状,对原告起诉往往感到冤枉,要向法官申辩。庭审后双方当事人都关心案件的判决结果,都想向法官再申明一下自己的意见,试图在与法官接触中,了解案件处理意见。基于双方当事人有求法官的心理,组织双方聊天对话与当事人沟通也是他们求之不得的。聊天与平等对话如何使用,根据当事人多少而定,人数少的可采用聊天谈话,人数较多的集团诉讼案件采用一定形式公开平等对话,可在法庭,也可到当事人居住社区。聊天,聊什么?对话,对什么?一定要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关心案件的证据、胜诉败诉或其他社会等问题。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必须对案件处理结果守口如瓶,扼守中立这块“阵地”。在当事人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自己案件的案情后,特别是让当事人感觉到法官维护了自己的诉权,人格尊严受到尊重。法官抓住这火候,分析本案案情让当事人裁决,法官晓之利害,案件调解率很高。此方法主要避开当事人对调解讨价还价狭隘的思维模式,切忌不要操之过急,过早把案件兜底。

(二)小调解与大调解相结合。小调解是指复杂案件,当事人诉请包括多项内容且有很大争议,在庭审中对每项诉请分别磋商达成共识。大调解是对案件各项争议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对整个案件进行调解。如继承案件,遗产有房产、家具、电器、车辆等众多物品。有的物品已被继承人占有,审理案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这些遗产价值问题,庭审中法官在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尚未激化条件下,心平气和对各类物品协商作价,然后在此基础对遗产进行协商分割,对整个案件调解率较高。否则,就要对各类物品分别估价,甚至拍卖,法官将付出几倍的工作量。一些贵重物品已被个别当事人占用,要拿出估价可能还有一些困难,即使对遗产的估价,可能还会有争议。又如买卖、建筑施工合同案件,由于当初双方当事人关系处得好,收货打便条,有的只有数量,没有价格、型号,且供货次数多,种类庞杂。建设施工合同涉及工程设计变更,当时施工的工程量和造价手续不完善,上述这类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争议很大,法官必须牢牢把握住双方当事人矛盾尚未激化这一阶段,做好引导,安抚、沟通。使当事人和法官在心平气和的气氛中进行庭审,对各项争议,一个个进行磋商,争取各个击破。如不采取这个方式,按常规庭审后调解,面对多项争议就难以调解成功,如达不成调解协议,庭审后法官闭门苦思冥想,绞尽脑汁分析案情或奔波调查取证费尽气力,作出的判决,双方当事人不会都满意。这类案件一般是证据“先天”不足,后天取证困难,面临的下个节目就是当事人不满,就上诉(上访)、发回重审、再审再上诉、申诉,演绎出马拉松式的诉讼,甚至法官也被卷入矛盾漩涡中。所以运用小调解把多项争议分别协商解决,即使未能对整个案件达成协议,也为案件的判决扫清障碍;有可能避免案件马拉松式的诉讼,获益的不仅是当事人,同时还有我们法官自己。

(三)温情调解与刚性调解相结合。温情调解就是从道德、国法、人情作为切入点,摆事实讲道理,也就是常说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刚性调解法,法官理清案件事实把握住证据和时机,不妨发点儿小脾气,使当事人醒悟而达成协议的调解方法。法官要有驾驭当事人的能力,同时“发脾气”要把握“火候”。如果调解是门艺术,刚性调解是门更高的艺术。案件得以调解后法官可主动地与当事人握手对自己态度表示歉意,根据不同案件很恰当地说句:“对不起各位,今天态度不好,请原谅,但都是为了大家多挣钱快发财,养好咱的爹和咱的娘” 等。以此弥补法官的失态或发脾气对当事人产生的负面影响,这将会引起当事人对法官的极大理解和尊重。

(四)代理人参与调解与排除代理人参与调解相结合。这里所讲的代理人一般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代理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当事人调查取证,协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为案件公正裁决起了积极作用,在案件调解中也起到一定作用。但一些特殊案件或者在特殊的调解阶段,尽量不让代理人参与。如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案件。这些案件当事人之间除了婚姻、抚养、赡养、继承、邻里纠纷外,他们之间还存在亲情、友情关系。代理人往往从法律角度为自己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同时也是向自己的当事人表示其尽职尽责和自己的水平,可以说据理力争,不依不饶,往往忽视甚至伤害当事人之间的亲情友情,使案件调解率极低,搞不好反而加剧双方的矛盾,使矛盾上升为仇恨。在代理人不参与的情况下,法官从亲情友情入手,促使当事人回味过去恩恩爱爱甜甜蜜蜜的夫妻感情、追昔往日兄弟姐妹之情、挽回血浓于水的父母子女之情、体会互相帮助互相关心的邻里之情,使他们摒弃前嫌、消除误解、剔除隔阂,从而达到相互谅解,最终使案件得以调撤处理。

(五)换位调解与核算成本调解相结合。根据双方当事人、法官所处的诉讼地位不同,特别是原被告在利益上对立,往往各执己见,很难调和,在这个时候,当事人、法官设身处地的转换角色,俗话说得好,要公道打个颠倒。让其换位思考对方陈述意见,还可以让当事人当一次法官谈自己意见,促使双方心平气和地达成协议。此工作若做得好,调解成功率极高。

所谓核算诉讼成本调解就是双方当事人因违约金支付,诉讼费承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时,法官应与双方当事人核算一审、二审甚至再审要投入的财力、精力权衡得失,促使双方达成协议。二是案件宣判时和宣判后调解法。案件宣判时或宣判后判决未生效,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请求法官主持调解,法官应抓住案件的最后调解机会,争取实现案结事了。这方法只能使用于当即履行的案件,如果当事人达成协议已履行,应注明并附卷。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   李留聚   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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