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策寺——令人流连忘返
2400多年前,我国著名的思想家、教育家、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曾三次来陈(今淮阳)传播儒学,住在陈国大夫司城贞子家(今淮阳南关司城贞子阁)。公元前489年,六十多岁的孔子受到楚国的聘请邀请,正要前往讲学,陈蔡两国的大夫听说此事就暗中谋议说:“孔子是一位贤者,而楚国是一个大国,现在楚国聘请孔子,一旦重用,我们这些陈蔡就危险了。”于是,就派人在陈国与蔡国交界处,把孔子一行在村外围了起来,接连七日既不让走,也不给饭吃,使他们不能脱身,并且断了粮。弟子们都饿坏了,不少人已不能走动,孔子却仍旧还是讲学咏诵、歌唱,鼓琴不止,弦歌不歇。这个故事两千多年来一直被传为佳话,带给历代后人诸多思考,其发生地就是现在的商水县固墙镇。
固墙镇位于两市(周口、驻马店)、两县(商水、上蔡)交界处,辖2个居委会,33个行政村,7.5口人,8.4万亩耕地,总面积81平方公里。1999年被国家计委确定为国家综合开发示范镇。1997年7月,朱镕基总理视察周口,固墙镇“热调豆腐”以其清香、细腻、酥软、纯正等特点,被特邀列入宴席食品系列之一。 史书记载:固墙,西周时,属沈国。秦时属陈郡。西汉时,属豫州汝南郡。至隋开皇十六年(596年)属殷水县。皇泰元年(618年)属陈州淮阳郡。宋建隆元年(960年),赵匡胤为避父讳(其父名赵弘殷,避殷字),改殷水县为商水县,沿用至今。古时《淮阳志》称为互乡,后在《上蔡志》中称为固墙,沿袭称谓至今。悠久的历史,也在固墙留下了诸多珍贵的文化遗址,现有马策寺、楚国孰城遗址、赵匡胤囤粮遗址、朱洪武(元章)上马石等名胜古迹。
马策寺已有上千年历史,位于古老的河南漯河到安徽界首官道旁,现属于固墙镇徐屯行政村徐屯自然村,清朝复修记事碑、三尊白玉石佛祖像、发光大金缸等珍贵历史遗物展示了它的悠久历史和重要价值。马策寺原有庙地数百亩,是由周边行政村联合捐出来的土地,至今仍保留有25亩多,东西北三面临路,水泥路从门前直通而过。原有房屋上百间,现仍有正房、厢房共计40间,其中三宝殿高大雄伟,最北侧临路有正房17间,颇具规模气派。柏树绿意葱葱,红墙金瓦,花香鸟语,东南角和西侧各有水坑一个,更是增添了诸多灵气。
寺内现有各类塑像70多位,还有娃娃山。塑像个个造型逼真、比例恰当,彩绘精美、栩栩如生,堪称艺术精品。三尊白玉石佛祖像端坐三宝殿中,西方三圣静立大殿,东西南北中五方财神身旁伴有摇钱树,九龙盘九家老祖个个双目炯炯,慈祥的12家老母两侧都站立着丫环,白玉奶奶慈眉善目令人敬仰,每个看到娃娃山的人都禁不住心动不已……
阴历每月的初一、十五,来自方圆几百里的成百上千的香客、游客,纷纷扶老携幼从四面八方赶到马策寺,上香祈愿、交流农产品、进行商品贸易,走亲访友、互叙家常、年轻人相亲见面,人来人往、络绎不绝。尤其是大年初一春节那天,再大的风霜雨雪也阻拦不了上千人来访的脚步。阴历3月15日,是流传已久的古庙会,20亩的马策寺大院里,人头攒动、摩肩接踵,院外三条大道旁,更是人欢马叫、车水马龙,热闹非凡。数百年来,马策寺已成为当地文化传承、经济交流的重要地方,为人们交流交往、社会和谐、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1998年,商水县人民政府将马策寺确定为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周边150米划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进一步加强了多马策寺的保护。2007年,现年72岁的徐新、63岁的徐坤明、徐原留、徐继民、陈留夯5位村民在即被河南省文物主管部门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会员,颁发了会员证;2009年,徐新传、肖坤两位村民又被增补为文物保护会员,另有市县两级会员20余人,进一步增强了对马策寺的保护力量。经过群众推荐和相关部门审批,徐新传、徐坤明等人还成为了马策寺的主要管理人员。他们不辞辛劳、不计报酬、无私奉献,积极带领村民共同为文化传承和社会和谐献计出力,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也得到了政府、群众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而且,现在大家正在广泛呼吁、积极联系,争取早日将马策寺建设成旅游景区,使之成为商水县继叶氏庄园之后的第二个大型文化旅游景区!
长期以来,马策寺之所以可以得到较好保留和不断发展,得益于历年来商水县、固墙镇各级党委政府的英明领导,文化局、民宗局、规划局等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村民们和各地香客、游客的热心奉献、无私相助下。我们相信,马策寺这个历史悠久、积淀深厚的商水县第二大文化交流重地,必将在社会各界的关注、关心下,焕发新春,魅力再现。
《文物保护法》规定:第十三条指出, “文物保护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由各级政府列入名单、明令保护的不可移动的一组群体或单位文物,由文物本体、附属物、历史风貌及人文环境等要素有机组成,且相互印证、不可分割;其种类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可分为国家级、省市级、县区级三个级别”。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由政府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的一定区域,旨在保护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和周围的历史和自然环境不受破坏。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在地面、地下和空中从事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活动,以利于文物保护单位的整体保护和研究、游览等目的的实现。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违反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