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务界基本上已达成共识调解是民商事案件审判的必经程序,也是案件审结最佳的方式,是减轻法官工作强度的最好办法。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数量大量增加。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法官深感工作的繁重,特别是近几年涉法信访形势日趋严峻,更感到审判工作之艰辛,尤其是调解工作不易进行或者说调解成功率不高。而另一方面,不少当事人为**艰难奔波也怨声载道,对法院、法官不满。为了保障案件快审快结,提高司法质效,尤其是提高诉讼调解成效,笔者针对目前基层法院民商事审判法官、当事人**心态之现状,试对以下几方面因素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作一分析,并从法官认识和调解实务方法方面作一些阐释和归纳。
(一)聊天调解与平等调解相结合。是指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无拘无束的情况下,对其关心的问题沟通攀谈进而达成和解的方法。特点是法官不告知当事人或要求当事人进行调解,即不能为调解而与当事人聊天对话。但法官所从事该工作每个环节都是奔着这一目标,当事人无拘束无思想负担在法官主导下通过当事人关心的社会、生意、法律等问题的攀谈,法官对此解释说明,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对案件调解有了共鸣,法官提出对案件协商处理,也就是水到渠成的事。这种方法可在庭审前也可在庭审后,这是因为庭审前原告往往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起诉后有许多委屈向法官倾诉,被告接到诉状,对原告起诉往往感到冤枉,要向法官申辩。庭审后双方当事人都关心案件的判决结果,都想向法官再申明一下自己的意见,试图在与法官接触中,了解案件处理意见。基于双方当事人有求法官的心理,组织双方聊天对话与当事人沟通也是他们求之不得的。聊天与平等对话如何使用,根据当事人多少而定,人数少的可采用聊天谈话,人数较多的集团诉讼案件采用一定形式公开平等对话,可在法庭,也可到当事人居住社区。聊天,聊什么?对话,对什么?一定要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关心案件的证据、胜诉败诉或其他社会等问题。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必须对案件处理结果守口如瓶,扼守中立这块“阵地”。在当事人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自己案件的案情后,特别是让当事人感觉到法官维护了自己的诉权,人格尊严受到尊重。法官抓住这火候,分析本案案情让当事人裁决,法官晓之利害,案件调解率很高。此方法主要避开当事人对调解讨价还价狭隘的思维模式,切忌不要操之过急,过早把案件兜底。
(二)小调解与大调解相结合。小调解是指复杂案件,当事人诉请包括多项内容且有很大争议,在庭审中对每项诉请分别磋商达成共识。大调解是对案件各项争议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对整个案件进行调解。如继承案件,遗产有房产、家具、电器、车辆等众多物品。有的物品已被继承人占有,审理案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这些遗产价值问题,庭审中法官在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尚未激化条件下,心平气和对各类物品协商作价,然后在此基础对遗产进行协商分割,对整个案件调解率较高。否则,就要对各类物品分别估价,甚至拍卖,法官将付出几倍的工作量。一些贵重物品已被个别当事人占用,要拿出估价可能还有一些困难,即使对遗产的估价,可能还会有争议。又如买卖、建筑施工合同案件,由于当初双方当事人关系处得好,收货打便条,有的只有数量,没有价格、型号,且供货次数多,种类庞杂。建设施工合同涉及工程设计变更,当时施工的工程量和造价手续不完善,上述这类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争议很大,法官必须牢牢把握住双方当事人矛盾尚未激化这一阶段,做好引导,安抚、沟通。使当事人和法官在心平气和的气氛中进行庭审,对各项争议,一个个进行磋商,争取各个击破。如不采取这个方式,按常规庭审后调解,面对多项争议就难以调解成功,如达不成调解协议,庭审后法官闭门苦思冥想,绞尽脑汁分析案情或奔波调查取证费尽气力,作出的判决,双方当事人不会都满意。这类案件一般是证据“先天”不足,后天取证困难,面临的下个节目就是当事人不满,就上诉(上访)、发回重审、再审再上诉、申诉,演绎出马拉松式的诉讼,甚至法官也被卷入矛盾漩涡中。所以运用小调解把多项争议分别协商解决,即使未能对整个案件达成协议,也为案件的判决扫清障碍;有可能避免案件马拉松式的诉讼,获益的不仅是当事人,同时还有我们法官自己。
(三)温情调解与刚性调解相结合。温情调解就是从道德、国法、人情作为切入点,摆事实讲道理,也就是常说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刚性调解法,法官理清案件事实把握住证据和时机,不妨发点儿小脾气,使当事人醒悟而达成协议的调解方法。法官要有驾驭当事人的能力,同时“发脾气”要把握“火候”。如果调解是门艺术,刚性调解是门更高的艺术。案件得以调解后法官可主动地与当事人握手对自己态度表示歉意,根据不同案件很恰当地说句:“对不起各位,今天态度不好,请原谅,但都是为了大家多挣钱快发财,养好咱的爹和咱的娘” 等。以此弥补法官的失态或发脾气对当事人产生的负面影响,这将会引起当事人对法官的极大理解和尊重。
(四)代理人参与调解与排除代理人参与调解相结合。这里所讲的代理人一般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代理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当事人调查取证,协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为案件公正裁决起了积极作用,在案件调解中也起到一定作用。但一些特殊案件或者在特殊的调解阶段,尽量不让代理人参与。如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案件。这些案件当事人之间除了婚姻、抚养、赡养、继承、邻里纠纷外,他们之间还存在亲情、友情关系。代理人往往从法律角度为自己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同时也是向自己的当事人表示其尽职尽责和自己的水平,可以说据理力争,不依不饶,往往忽视甚至伤害当事人之间的亲情友情,使案件调解率极低,搞不好反而加剧双方的矛盾,使矛盾上升为仇恨。在代理人不参与的情况下,法官从亲情友情入手,促使当事人回味过去恩恩爱爱甜甜蜜蜜的夫妻感情、追昔往日兄弟姐妹之情、挽回血浓于水的父母子女之情、体会互相帮助互相关心的邻里之情,使他们摒弃前嫌、消除误解、剔除隔阂,从而达到相互谅解,最终使案件得以调撤处理。
(五)换位调解与核算成本调解相结合。根据双方当事人、法官所处的诉讼地位不同,特别是原被告在利益上对立,往往各执己见,很难调和,在这个时候,当事人、法官设身处地的转换角色,俗话说得好,要公道打个颠倒。让其换位思考对方陈述意见,还可以让当事人当一次法官谈自己意见,促使双方心平气和地达成协议。此工作若做得好,调解成功率极高。
所谓核算诉讼成本调解就是双方当事人因违约金支付,诉讼费承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时,法官应与双方当事人核算一审、二审甚至再审要投入的财力、精力权衡得失,促使双方达成协议。二是案件宣判时和宣判后调解法。案件宣判时或宣判后判决未生效,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请求法官主持调解,法官应抓住案件的最后调解机会,争取实现案结事了。这方法只能使用于当即履行的案件,如果当事人达成协议已履行,应注明并附卷。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 李留聚 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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