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河南网南召10月14日电 一男子驾驶假牌照吉普车酿车祸,发生车祸后竟然心存侥幸驾车逃离现场。近日,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一审以被告人郝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2013年12月25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驾驶自己的白色“三菱”牌越野型吉普车(悬挂豫R30xxx假牌照),沿南召县城关镇西滨河路自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中华路口南侧路段时,将对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南召县城关镇居民包某撞倒,致使包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郝某某驾车逃逸。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包某的损伤系重伤二级。经南召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郝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6月26日,郝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及亲属达成民事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害人出具了撤诉书,并对郝某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郝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郝某某的亲属通过和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对郝某某居住社区考查,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对郝某某使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合考虑郝某某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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