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道是,无酒不成宴。但酒后引发的民事或刑事案件不时地提醒我们,喝酒要有度,不然会伤害他人连累自己。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近日审结的这起因喝酒引发的命案就很典型。
2013年4月16日晚,平顶山市湛河区一培训学校学员褚某为庆祝自己即将毕业,邀请学校教练马某、杜某和同学李某等8人在宿舍内聚餐饮酒。23时许,喝完4瓶酒后人员相继散去。之后,马某和李某聊天时,埋怨李某没劝杜某喝酒。两人由争吵引发厮打,李某将马某鼻部等处打伤(经鉴定为轻伤),闻声而至的其他学员将两人拉开。次日上午,马某因出现腹部剧烈疼痛被送往医院治疗,5月13日死亡。经鉴定,马某符合酒后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继发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导致急性呼吸循环系统障碍而死亡。据了解,其酒后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继发急性弥漫性腹膜炎本身是导致个体死亡的主要原因,生前所受外伤可诱发或促发个体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的发生或发展,应作为诱发或促发因素考虑。
案发后,李某的亲属赔偿马某的亲属18万元,马某的亲属对李某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李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关于辩护人认为李某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的辩护意见及认为被害人马某的死亡与被告人李某的加害行为并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鉴于李某的亲属积极赔偿马某的亲属,马某的亲属对李某表示谅解,对李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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