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人大 ·河南省政协 ·河南文明网
河南省重点新闻网站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风云人物 | 法制视点 | 消费权益 | 安全生产 | 百姓留言 | 记者观察 | 文化娱乐 | 医疗卫生 | 电子报刊
地市频道: 郑州 | 许昌 | 漯河 | 安阳 | 鹤壁 | 濮阳 | 济源 | 焦作 | 商丘 | 开封 | 三门峡 | 洛阳 | 平顶山 | 周口 | 驻马店 | 南阳 | 信阳 | 新乡
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位置: 河南经济与法制 >> 卫生健康 >> 新闻 >> 正文
新乡一家火锅店店门前“长”出一条沟
 更新时间:2014-9-11 19:23:57  点击数:3569
【字体: 字体颜色

  新乡市民郭强投诉称,他在新乡市和平大道与建设路交*口西南角经营着一家火锅店,8月29日一大早,他突然发现饭店门口的停车场被挖成了一条深水沟,严重影响生意。

  “都没人给我提前说一下,店铺前突然被挖了这么大一个坑,太气人了。”郭强说。记者在现场看到,这条深沟长约30米,宽2米多,深2米多。水沟旁边堆着一米多高的土,把火锅店的大门死死堵住。前来吃饭的人们只能从店门两边的狭窄过道里进去。

  “以前,火锅店大厅里都坐满了,现在生意就不行了。”郭强说他请来铲车想把深沟填平,却遭二十几名社会青年阻挠。

  沟是谁挖的?

  据了解,这个火锅店房屋所有权属于杨岗村委会,2006年他与杨岗村委会签订了20年的租赁合同。今年3月份杨岗村委会租赁办的人告诉,这个地方要拆迁了,通知他5月份搬走。

  郭强说,没有谈妥赔偿,所以没有搬迁。两天后,新乡乐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冯经理通知他,希望他尽快搬走。

  据了解,这个火锅店所在位置属于新乡市牧野区政工里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范围。该项目2012年11月开始拆迁,2013年3月所住的居民都已搬走,就剩下3处从事经营的门店。

  该项目征收指挥部由区政府、办事处、建设局、开发商共同组成。今年1月份,杨岗村委会在全体村民认可的情况下,签订了拆迁协议。协议称到今年5月份,房屋产权归拆迁指挥部。冯经理认为开发商有权在这块地上进行施工。他还告诉记者,“挖沟”工程前后进行了两次。第一次机械去了之后,受到阻挠,没有挖成。

  租赁合同没有解除,可以签订拆迁协议吗?

  记者来到了火锅店房屋所有者杨岗村委会。村委会周书记称,他们一直在积极跟火锅店老板协商这件事。

  协议中发生纠纷乙方自行解决

  签拆迁协议时,还有房屋在租赁并经营,有相关的赔偿规定吗?

  关于经营门店停业赔偿的事情,冯经理称,租赁合同是因为拆迁不可抗拒的因素而终止的,经营者不应该提出装修损失的补偿,剩下的问题由杨岗村解决。

  村委会周书记说,当时签协议时,关于还在出租的房屋,我们达成的意见是,共同做工作,一旦产生赔偿费用,由开发商来承担。

  对此,冯经理给记者看了拆迁协议,其中一条显示,乙方承诺对本方被征收房屋合法并拥有完全独立产权,且该房无债权、债务、产权纠纷。发生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而关于经营门店停业人员工资损失,储藏食品损失,搬离所用机械费用等由开发商承担。

  中止合同应按约赔偿

  河南日诚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耿岭喜告诉记者,按照《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一旦建立,房屋承租方就有了房屋的使用权。房屋处于政府征收范围,属于不可抗力,租赁双方应尽快协商解除合同。但在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拆迁方不能以工程施工的名义侵犯承租方使用权,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


pic
  • 上一篇: 她,用生命守护碧水蓝天
  • 下一篇: 西峡国税局开展“保护母亲河,爱心献北京”志愿者服务活动
  • 发表评论   告诉好友   打印此文  收藏此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推荐文章

  • 当前没有记录!
  •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1-2008 河南经济与法制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为 河南经济与法制 www.hnjjgc.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豫ICP备05002582号
    投稿信箱(E-mail):keguangz@126.com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业务 - 人员招聘 - 在线投稿 - 合作伙伴 - 添加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