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河南网南阳9月24日电(贾亲亲 冯云虎)开着越野车,运用自制吸油泵,使用撬棍,将停在路边的货车油箱盗窃一空。9月23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内乡县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管制一年,三人均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且没收作案工具江淮汽车一辆。
2013年10月16、22日、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李某经预谋后,驾驶豫R480XX套牌江淮瑞鹰越野车先后四次分别窜至内乡县仙鹤纸厂附近、湍东镇312国道旁边、涨镇新街南100米处、湍东镇石材城路口,趁路边无人之际,使用撬棍将张某某、杨某某、程某某、王某某停在路边花带内的货车油箱盖撬开,用车上的自制吸油泵将货车油箱内的柴油抽至所驾车辆的自制油箱内。在盗窃得手后,二人驾车逃离。被告人吴某、李某将盗窃作案所得的柴油拉回南阳,分两次低价销售给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低价收购。以上,被告人吴某、李某盗窃作案四次,盗窃柴油价值共计6000元;被告人陈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二次,价值共计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共同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销售给自己的柴油系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低价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吴某、李某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另被告人吴某、李某多次流窜作案,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陈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在审理过程中主动全部退赃,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系初犯,到案后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其没有再犯罪危险,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放置社会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进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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