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销售假冒名酒案,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2月28日,河南省信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根据群众举报,在被告人黄某经营的罗山县城关镇某副食店内,现场查获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品牌名酒79瓶,价值62630元。另查明,被告人黄某2011年1至2月份已销售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品牌名酒110瓶,价值64020元。经鉴定,上列查获及销售的名酒均系假冒产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名酒,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