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杀死婚外情丈夫 潜逃17年后获刑7年
发布时间:2012-03-12 14: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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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 “我儿媳陈珍雪是个好媳妇,我儿李中益与情妇在外同居并花光了家里钱,她还尽心尽力抚养年幼孩子和孝顺年迈的我和婆婆。虽然陈珍雪杀死李中益,但却是我儿子不对在先,请求法庭对陈珍雪从轻判处……”这是3月8日湖南省汉寿县法院在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时,被告人陈雪珍的辩护律师当庭宣读的一份调查笔录。
案件还得从1994说起。那年年初,陈珍雪得知自己丈夫李中益有外遇,并与情妇租房在外同居,还花光了家里近3万元积蓄,期间李益中多次提出离婚,陈珍雪不同意离婚。同年10月6日,李益中回家后,陈珍雪准备了一桌饭菜,并邀请众亲属参加调解,席间众亲属均劝李中益不要再闹离婚和外出了,李中益不听劝解,当即起身准备离家出走,陈珍雪便上前拉住他。于是两人发生了拉扯。由于陈珍雪心生愤懑,拉扯中便持一把匕首刺向李中益后腰部,被刺伤的李中益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李中益系被单刀锐器刺破肾动脉、致急性大出血、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案发后,陈珍雪逃往外地,并更名换姓,被列为网上逃犯。2011年10月26日,汉寿县公安局在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的配合下,将陈珍雪在东莞市长安镇某出租房内拆抓获,经审讯,陈珍雪对她17年前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汉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珍雪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珍雪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害人李中益有过错,也是导致本案发生的诱因,据此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于是合议庭依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陈珍雪有期徒刑七年。
宣判后,陈珍雪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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