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河南网信阳3月18日电 信阳五名男青年酒后在街上拦乘出租车时与司机发生争执,争执中一人持凳将司机头部砸伤。近日,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寻衅滋事案件,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刑罚。
2011年7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孙某、陈某、杨某、徐某在信阳市红军广场附近的“兰州拉面”大排档喝酒后,拦乘杨某某驾驶的出租车,杨某某以人员超载不愿拉五人,五人不愿下车并与杨某某发生口角,杨某某停车熄火后下车,引起五人不满,随后双方发生纠纷、厮打,被告人王某持铁凳子将杨某某头部砸伤。经法医鉴定,杨某某额骨左侧被伤致骨折,伤情程度属轻伤。案发后,经调解,五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杨某某经济损失70000元,杨某某对五被告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孙某、陈某、杨某、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孙某、陈某、杨某、徐某均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五被告人案发后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尚能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本案系民间矛盾引起,五被告人所在居委会亦愿意对其矫正,遂作出了上述判决。(杨瑛 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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