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人大 ·河南省政协 ·河南文明网
河南省重点新闻网站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风云人物 | 法制视点 | 消费权益 | 安全生产 | 百姓留言 | 记者观察 | 文化娱乐 | 医疗卫生 | 电子报刊
地市频道: 郑州 | 许昌 | 漯河 | 安阳 | 鹤壁 | 濮阳 | 济源 | 焦作 | 商丘 | 开封 | 三门峡 | 洛阳 | 平顶山 | 周口 | 驻马店 | 南阳 | 信阳 | 新乡
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位置: 河南经济与法制 >> 信阳 >> 信阳新闻 >> 正文
户名卡号未对上 银行打错款担责
 更新时间:2012-10-14 17:44:11  点击数:2437
【字体: 字体颜色
本网讯(通讯员 盛月辉)   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粗心大意,将周某打给罗某的钱,错打到了邱某卡上,造成周某汇出的钱无法追回。9月20日,江西铜鼓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储蓄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原、被告铜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承担50%的责任。

    2012年4月1日,罗某打电话给原告,说他在外地做生意,手头缺少资金,让原告打2000元给他,原告到铜鼓县丰田信用社按罗某提供的银行卡号打了2000元给罗某,2012年4月5日,罗某又让原告打5000多元给他,原告再次到丰四信用社打了5300元给他,两次打款时,原告填写的收款人姓名都是罗某,银行卡号6226820015*******360。几天之后,原告向罗某询问所打款项,罗某称其未收到。周某遂到丰田信用社查询该笔资金,却发现钱是打给了邱某,而邱某现已分几次将该款取走。原告认为银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时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在卡号与收款人姓名不符的情况下,将钱错打到他人账上,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现在该款已被他人取走,无法追回,被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他从该信用社汇出的73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凭借银行卡卡号进行汇款,在银行依据该卡号出具回单后,原告没有进行仔细核对,便对回单签字确认,其行为存在过错,另外银行工作人员在收到原告提供的汇款单后,应根据其填写的卡号进行收款人姓名确认,但工作人员并未仔细核实,导致款项汇入他人账户,因而银行方面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pic
  • 上一篇: 争吵中妻子拿毒药给丈夫 丈夫赌气喝下身亡
  • 下一篇: 界河五星段河水突遭污染 河水变黑死鱼漂浮
  • 发表评论   告诉好友   打印此文  收藏此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推荐文章

  • 当前没有记录!
  •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1-2008 河南经济与法制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为 河南经济与法制 www.hnjjgc.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豫ICP备05002582号
    投稿信箱(E-mail):keguangz@126.com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业务 - 人员招聘 - 在线投稿 - 合作伙伴 - 添加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