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盛月辉) 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粗心大意,将周某打给罗某的钱,错打到了邱某卡上,造成周某汇出的钱无法追回。9月20日,江西铜鼓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储蓄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原、被告铜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承担50%的责任。
2012年4月1日,罗某打电话给原告,说他在外地做生意,手头缺少资金,让原告打2000元给他,原告到铜鼓县丰田信用社按罗某提供的银行卡号打了2000元给罗某,2012年4月5日,罗某又让原告打5000多元给他,原告再次到丰四信用社打了5300元给他,两次打款时,原告填写的收款人姓名都是罗某,银行卡号6226820015*******360。几天之后,原告向罗某询问所打款项,罗某称其未收到。周某遂到丰田信用社查询该笔资金,却发现钱是打给了邱某,而邱某现已分几次将该款取走。原告认为银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时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在卡号与收款人姓名不符的情况下,将钱错打到他人账上,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现在该款已被他人取走,无法追回,被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他从该信用社汇出的73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凭借银行卡卡号进行汇款,在银行依据该卡号出具回单后,原告没有进行仔细核对,便对回单签字确认,其行为存在过错,另外银行工作人员在收到原告提供的汇款单后,应根据其填写的卡号进行收款人姓名确认,但工作人员并未仔细核实,导致款项汇入他人账户,因而银行方面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pi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