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汪同瑛) 河南省光山县一少年程某某因强*其分别二年的女同学,日前被光山县人民法院以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3年11月份的一天,17岁的程某某在光山县城遇见了分别二年的女同学蒋某,二人搭话后相互寒暄,言语投机,一阵闲聊后相约改日再述。次日上午,被告人程某某约蒋某在县城见面,此时程某某已起了歹意。10时许,二人见面后被告人程某某骑摩托车将蒋某带到本县文殊乡陈棚村一山上游玩。13时许,被告人程某某乘蒋某不备,持木棍将其打倒在地,用携带的绳子捆绑手脚,逼其同意留在山上,然后,解开绳子,脱掉蒋某的衣服,用手机拍裸体照,以不让蒋某离开及将裸体照发到网上为要挟,强行与蒋某发生了性关系。后被告人程某某将被害人蒋某带到其父亲承包本村民组的鱼塘旁边的看鱼棚里,夜晚又强行与蒋某某发生性关系。次日被告人程某某强迫蒋某说其二人关系亲密,自愿发生性关系,并愿谅解程某某的录音,然后送蒋某某搭车回家。
后被害人蒋某到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程某某自知触犯法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暴力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程某某在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又有投案自首情节,故作出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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