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木工李某,在给商品房住宅小区的作业中不幸坠亡。其家属获得赔偿59万元后,该工程包工头佟某也因无资质、无安全设施而领刑。9月15日,固始县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佟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
经法院查明,2013年10月28日,佟某与王某、张某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承建固始县城南方热那亚商品房小区29号楼地下车库的木工工程。李某系佟某雇的工人。
2014年2月23日,王某跟佟某说工地有些尾活,要求其完成。佟某遂叫来李某,并以4100元的价格包给李某。同年3月5日,李某在该小区29号楼地下车库使用电锤打墙时,从2米高的脚手架上摔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4年3月10日,固始县安监局出具事故责任认定报告,认定佟某不具备承揽工程相关资质,未监督工人佩戴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对该事件负主要责任。
3月12日,王某、张某代为赔偿李某家属损失59万元。李某家属出具谅解书,对佟某表示谅解。3月13日,佟某被固始县公安局拘留。
本案审理过程中,固始县司法局出具书面意见,认为佟某平时表现较好,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非监禁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佟某不具备承揽工程相关资质却承揽工程,未监督工人佩戴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李某家属已获得赔偿,且佟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