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网讯 屠户杨某因贪图便宜,贩卖母猪肉,近日被潢川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母猪因生长年限长,体内含有多种病菌,故母猪肉一般不准出售食用,但屠户杨某因贪图便宜,2013年初低价从潢川城关附近养殖场购卖淘汰母猪在家宰杀出售。2013年10月29日,潢川县公安局环城派出所在杨某家中冻库查获待出售的猪肉、猪皮1000余公斤。经河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该猪产品样品中高致病型毒株、猪圆环病毒病原呈阳性。杨某于2014年3月30日到潢川县公安局投案。
潢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考虑其自首,且大部分猪肉被收缴没流入市场,对被告人杨某判处缓刑,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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