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河南频道据信阳网消息 一债权人在开车拉着借款人借钱还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欲将因事故产生的损失转嫁到借款人头上,遭拒绝后强行拘禁借款人达8个多小时,并多次实施殴打。2014年12月31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宣判,认定被告人蓝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查明,蓝某与马某熟识。2013年12月初,马某向蓝某借钱10000元。不久,被告人蓝某即让其偿还。2013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二人一起驾驶蓝某的轿车,从固始县城关到固始县泉河铺乡,由马某向朋友借钱归还借蓝某的钱,但未借到。返回城关的途中,轿车由蓝某驾驶,当行驶至固始县分水亭乡境内时发生交通事故,轿车撞断了道路旁边的电线杆,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蓝某弃车离开,该车被固始县公安局分水亭派出所扣押。蓝某让马某顶替,遭到马某的拒绝。蓝某遂决定报复。
2013年12月21日11时许,蓝某通过电话联系获知马某住在固始县城关一宾馆内,便邀来了帮手李辉(另案处理)一起来到马某住宿的房间。蓝某提出要马某赔偿其车辆损失等费用,并要求马某出具赔偿费用的欠条,然后到公证部门公证等要求。遭到马某拒绝后,蓝某与李辉便分别对马某殴打。李辉用脚踹、用晾衣架打马某,蓝某对马某拳打脚踢,并用打火机等硬物往马某的脸上擦,用水往钱的身上泼。马某被打后曾试图从房间跑走,被蓝某拽住。蓝某将房间门保险栓反锁住,时而令马某蹲在地上,时而让其站着。李辉坐在房间出门的通道处把守,不准马某离开房间。为了防止马某与外界联系或者报警,李辉还把马某的手机控制在自己手中。马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8个多小时里没有食用任何食物。当日20时许,蓝某和李辉解除对马某的拘禁,二人离开房间,将马某的手机带走。
马某在恢复人身自由后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该手机已追缴发还给马某。被告人蓝某赔偿被害人马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蓝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蓝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但蓝某在非法拘禁他人时殴打他人,应从重处罚;且蓝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上述综合认定,固始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