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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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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境证件牟暴利 帮人非法出境获刑罚
 更新时间:2015-5-13 19:33:22  点击数:2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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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阳网讯 为牟取非法暴利,成立虚假信息咨询公司,对申请签证赴美务工人员进行包装培训,伪造职务及出国目的,骗取签证十余本,获取非法收入五十余万元。近日,信阳市平桥区法院一审以骗取出境证件罪判处被告人潘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潘某乙免于刑事处罚。

  2010年,被告人潘某甲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成立一虚假公司,在明知申请签证人员的真实身份和出国目的的情况下,为其制作虚假材料将其包装成大学讲师、教授等假冒身份,以出国开会等为名,培训申请签证人员如何冒充身份骗取签证并培训按摩技术以便赴美务工。潘某甲在公司中负责全面工作,郭某某负责开票、发放培训材料等工作,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帮助培训申请签证的人员。被告人余某某在明知潘某甲的作案手段以及签证申请人员的真实身份和出国目的的情况下,介绍六名欲赴美务工的河南省新县籍人员到潘某甲处,陪同该六名人员在潘某甲的公司接受包装、培训以及赴使领馆申请签证。被告人潘某乙明知河南籍六名申请签证人员欲假冒身份去美国驻广州使领馆骗取签证,而在潘某甲的安排下为该组人员在广州提供预订饭店、领路等帮助。经查明,该公司共计为四、五十申请签证赴美务工人员提供包装、培训服务,成功骗取签证十余本,非法收取费用五十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甲、郭某某等以出国开会等名义,弄虚作假,骗取签证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应依法惩处。本案是共同犯罪,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余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五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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