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罪案件,被告人熊某吸毒又贩毒,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熊某归案后供出毒品来源上线,该情节不能作立功表现。
被告人熊某系多年吸毒人员,且有多次贩卖毒品行为。2014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熊某在光山县紫水街道熊弄某宾馆附近,向吸毒人员易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三次,每次一包,重约0.5克,价值约200元,被告人三次共得款600余元。2014年9月19日夜,被告人熊某又在熊弄某宾馆内向吸毒人员柳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包,重约0.6克,得款100多元。
熊某归案后,供述其毒品来源于上线谢某某,公安机关遂对谢某某立案侦查,并在谢某某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400多克。2015年2月13日,谢某某已被执行逮捕。
光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曾因吸毒受过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走上贩毒道路,多次贩毒,不能对其适用缓刑,可酌情从重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属于重大立功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被告人熊某交待其贩卖的毒品来源于上线谢某某,即谢某某是其毒品来源的上家,这是被告人如实交待全部犯罪事实的行为,谢某某涉毒行为与被告人此次贩毒行为有关联关系,不属于揭发他人的其他犯罪行为,也不属于提供线索侦破其他案件,所以,该情节不属于立功。
作者:余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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