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林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最终判决宣告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的婚姻无效。
家住光山县殷棚乡的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林某某,于2000年4月在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10余年的家庭生活后,原、被告的感情开始出现问题,两人之间长期吵、打,且自2011年开始长期分居。2015年3月原告以婚姻系近亲结婚无效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婚姻无效。经法院承办人员调查,被告林某某的母亲李某敏是原告李某某的亲姑姑,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确系亲姑表兄妹关系。
光山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系姑表兄妹,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原、被告的婚姻属无效婚姻。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因此应依法宣告原告与被告的婚姻无效。
作者:余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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