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0日13时许,河南信阳市民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骑自行车的代某相撞,造成代某受伤,自行车受损。代某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7778.79元,其伤情鉴定为十级伤残。经查,涉案摩托车车主是付某,事发时借给张某使用,张某未取得驾驶资格。交警认定,张某因无证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代某无责任。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应承担80%赔偿责任;付某未履行安全审查义务,将摩托车借给无驾驶资格的张某使用,张某发生交通事故,付某也有过错,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