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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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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案例选登
 更新时间:2015-12-8 19:29:41  点击数:2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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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法院:平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井荣山

  身份证号:4130231955****5014

  家庭地址: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市场路市场街

  执行内容:原告季建军起诉被告井荣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234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还款义务。判决生效后,被告井荣山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季建军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们依法向被执行人井荣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至目前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将井荣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法院举报,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举报电话:0376-6362283

  二、执行法院:新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2014)新法执字第63号

  被执行人:吴继新

  身份证号:413029XXXXXXXX4815

  家庭地址:箭厂河乡箭厂河村

  执行内容:原告张治宏、黄俊起诉被告吴继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吴继新赔偿原告张治宏、黄俊欠款29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吴继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县人民法院多次与被执行人联系,被执行人拒不露面,逃避执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将吴继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法院举报,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举报电话:0376-6367657。

  三、执行法院:新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2015)新法执字第201号

  被执行人:王振奎

  身份证号:411081XXXXXXXX6698

  家庭地址: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磨街乡大涧村

  执行内容:原告张一谋起诉被告王振奎、刘时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振奎、刘时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清原告张一谋借款60万元,并自2013年10月5日起按年利率22.4%支付借款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王振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县人民法院多次与被执行人联系,被执行人拒不露面,逃避执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将王振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法院举报,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举报电话:0376-6367657。

来源:信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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