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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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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青年救人身亡获救者否认被救 家属胜诉被告不服
 更新时间:2016-1-28 18:42:23  点击数:3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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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22岁的河南信阳小伙子王建强下水救人不幸身亡,获救者突然改口否认被救,王建强的妻子和家人把被救者告上法庭,一审获得法院支持。然而被告对判决结果有异议提出上诉。今天下午此案在信阳中院二审开庭。事情的真相究竟如何,王建强的救人行为能不能得到最终确认?

  事情要从2015年6月30号说起,河南信阳市潢川县付店镇付店村村民丁昊明在村西头的鱼塘里捕鱼时不慎落水,本不会游泳的村民王建强立即跳入水中救人,因溺水时间过长造成肺部严重感染,在昏迷20天后,于7月20号离世。王建强的妻子张萍说,起初被救者丁昊明还一直主动协助他们为王建强办理“见义勇为”证明。张萍说,这是丁昊明先提的,当时也没考虑这么多,也没想过这个证以后怎么用。

  王建强的妻子张萍认为,丁昊明可能是担心自己需要承担王建强15万多元的医药费才改的口:“可能就是说在逃避责任。他可能也是怕承担责任吧,其实我们也没有要求他什么,我们目前为止也没有要求他拿一分钱。”

  2015年12月16日,潢川县人民法院正式向诉讼双方下达了一审判决书。记者在判决书上看到这样写:被告丁昊明给付原告方经济损失的30%予以赔偿,判决被告人丁昊明赔偿原告方经济补偿21万多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而被救者丁昊明对这一判决结果并不认可,提起上诉。

  今天下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双方当事人和委托律师都到现场参与庭审,因为相关规定,记者没能进入审判厅参与旁听,据原告方代理律师易善良介绍,今天庭审争议部分主要还是被告丁昊明不认可王建强是因为救他而落水身亡,被告方提供了当地公安机关出局的调查报告,报告认为王建强不是因为救信阳市而溺水身亡。但原告方对这份报告的合理性提出异议,认为报告中落水地点是由丁昊明指认,是否准确存在争议。

  另外在赔偿金额方面,丁昊明认为赔偿金额过多,应该按照农村人口标准进行赔偿。

  法院当庭并没有对此案进行宣判,中院宣召科一位工作人员介绍,庭审结束后还会对双方进行调解,希望能让双方满意,最终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如果能够调解成功,将会向双方下达民事判决书,如果调解不成,将会和议后择日宣判。

  究竟王建强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信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张远友表示:如果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都很充足的情况下,适用法律准确,一般都是维持原判。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的时候,一审判决就生效了,这就可以从法律层面上认定他是见义勇为,法院判决书就是一个认定。(河南台记者任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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