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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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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非法集资频发的原因及对策
 更新时间:2016-5-19 19:44:15  点击数:3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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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发案率大幅上升。这类案件严重危害我国的金融秩序,损害投资户的利益,并易引发群体性上访,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是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和重大隐患。因此有必要对非法集资案件的原因进行探析,以找出症结所在,从而加强防范,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

一、目前我国非法集资现状分析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我国非法集资类案件主要呈现如下犯罪特点:

(一)受害人数多、年龄偏大。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受害群体广泛, 受害人数少则数十人,多则成百上千人。遍及离退休老人、下岗职工、农民、个体工商户、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其他社会无业人员等社会各个阶层。且受害人年龄普遍偏大,多以中老人为主。这部分人手中有些闲散资金,但又苦于找不到致富门路,很容易受到犯罪嫌疑人的欺骗和诱惑,有的甚至将所有积蓄都用来投资。同时,受害人之间多多少少都存着同事、朋友、亲属等不同的关系层面,形成由点到线、由线到面的幅射效应。有的受害人既是被害人又是帮凶,不但自己投资,还劝亲朋好友等去投资,自己从中获利。

(二)追赃困难、维稳压力大。非法集资案件追赃非常困难,追赃远低于实际损失数额。原因在于,大部分集资案件的爆发,均是资金链已经断裂,募集来的资金已被犯罪分子消耗殆尽,案发时犯罪分子多以现金方式转移了赃款,大量赃款去向难以查明,追赃困难,被害人损失难以挽回,此类案件犯罪证据收集较难,往往导致因证据不足或不充分而对犯罪数额认定的较低。这就容易引起受害人不满,在没有其它索赔渠道的情况下,被害人往往集结到各级政府上访,寻求政府救济,或采取堵塞交通等方式,给政府施加压力,容易出现越级访、告急访,引发群体性事件。

(四)绝大部分涉案资金无法追回,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涉案金额少则数百万元,多则上千万元。受害群众的集资款或是被非法集资者用于生产经营、投资转贷,或是被其非法占有,案发后大部分资金已被使用或挥霍,公安机关很难追回全部涉案款项,犯罪嫌疑人虽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但其有限的赔付能力使得受害群众的经济损失难以挽回。

(五)资金使用情况难以查明,非法占有目的难以认定,导致部分涉嫌集资诈骗的案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性。部分案件由于主要犯罪嫌疑人潜逃,案件性质有可能为集资诈骗,但由于行为人往往以实业做掩盖,又缺乏资金使用情况方面的证据从而难以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携款潜逃,其诈骗手段及非法占有目的难以认定。

(六)被害人对行为人具有相当的人身信任性,因此报案率较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虽然是不特定的公众,但是被害人往往是行为人的亲友或具有一定直接、间接的交情,认为行为人具有盈利并支付本息的能力,正是基于这种人身信任性才把巨额资产交给不具备吸纳存款资格的行为人。因此,即使造成了实际损失,部分被害人也会碍于人情未能报案,或者依然信任行为人终究会归还欠款。

二、非法集资案件频发的原因

(一)“暴利”“从众”心理使非法集资呈多发趋势

集资者鼓吹“高额回报,见效快”,“钱生钱、利滚利”,投资“风险小,获利高”等诱惑下,他们将理性投资意识抛之脑后,甘冒风险参与到非法集资活动中。可见,暴利驱动是参与者失去理智的重要诱因。 另外,参与者的从众心理,特别是亲朋好友之间,大家都参与,相互之间的了解信任导致盲从。从调查的参与者来看,90%以上是亲戚朋友熟人介绍参与到非法集资活动中的。

(二)社会公众政策法制观念欠缺,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不足 非法集资活动通常以合法形式为掩护,打着投资、生产经营等幌子,部分集资者戴着知名企业家等光环,使得普通群众不易分辨而受骗。有的人虽曾有疑虑,但因对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损失自负、法律不保护、政府不代偿”的处置原则不清楚,认为参与人数众多,集资规模大,一旦出问题政府会想办法解决,侥幸心理致使上当受骗。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农民金融法律知识普遍较为匮乏,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防范意识下降,更容易上当受骗。

(三)企业自身及金融产品设计等多种因素导致融资难问题仍存在 根据对资阳地区一些小型的房地产建筑承包、造纸、丝绸等小企业主的调查显示,一方面,在企业发展起步阶段,自有资产少、抵押财产不足、财务管理不规范,不能满足银行信贷条件;另一方面,尽管近几年来强化了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融资难的状况得到了一定程度改善,但总的来看银行信贷链条仍较长、门槛仍较高,中小企业贷款难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另外,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顾自身经营实力急于做大规模盲目囤地,在银行信贷大幅收紧情况下,资金紧张问题突出。一些企业为了发展,只能选择随借随贷或高利率的民间借贷。

(四)对广告宣传等监管不力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广告宣传在人们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集资者利用手机、网络、新闻媒体、户外广告等发布投资入股、“帮助贷款、担保、借款”等内容的信息,诱使群众参与非法集资。据调查,相当部分集资者是看了宣传广告后才相信并投资的。而针对这类宣传广告,工商税务等部门只有在得到群众举报后才会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核实。未能及时将非法集资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导致部分非法集资活动持续时间长,规模越做越大。

 (五)处罚偏轻,违法犯罪成本低 调查显示,一些工商、公安界人士认为,现行法律体系对非法集资的处罚偏轻,起不到应有的威慑作用。太轻的处罚使犯罪成本低,也是非法集资屡打不绝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对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的预防对策建议

(一)从法律上明确监管主体,强化对非法集资的惩处。一是明确哪些集资行为需要批准,由哪个部门批准等,在立法上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进一步细化正常民间金融活动与非法集资的界限。二是从法律上明确查处非法集资的监管主体、职责分工、工作程序、组织实施等问题。三是建议在《刑法》中设置“非法集资罪”,专门惩治集资犯罪行为,从刑事角度从严惩处越演越烈的集资犯罪行为

(二)将“处非”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考核中。加强政府领导干部的风险防范教育,提高对非法集资的警觉性,增强“处非”工作的责任感。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纳入地方政府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经济社会综合评价体系及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工作做得好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导致矛盾升级甚至引发群体事件的,应当追究责任。

(三)健全完善“处非”工作机制,调动各成员单位工作积极性 一是各级政府设立专门的“处非”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为“处非”工作配备人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提供支持。二是研发推广打击非法集资法规信息系统,在上下级之间、政府与职能部门之间、职能部门与职能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三是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定岗联络和信息报送制度,主动沟通、获取、发布案件信息,及时报送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相关报表及监测情况分析。四是各级政府金融办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成员单位“处非”工作开展情况、信息报送情况、宣教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并视情况进行奖惩,督促职责落实。

(四)建立“处非”宣教工作长效机制,提高社会公众理性投资意识及风险防范能力 。一是各成员单位将非法集资宣传工作作为一项制度,把“处非”的宣传教育融入日常业务宣传活动中,同安排同布置。要将中老年人活动聚集点、农村地区作为宣传重点。二是各级政府宣传部门定期组织新闻媒体配合公安、工商、金融等各成员单位,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开辟专栏,在广大农村、居民社区、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置宣传栏,张贴宣传画,宣传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通报非法集资的新形式和新特点,对非法集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三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网点多的优势,在金融知识宣传服务区或宣传咨询点张贴宣传画、宣传单,宣传“处非”知识。四是各单位利用法制宣传月、“12.4”法制日、“送金融知识下乡”活动。普及非法集资相关知识,揭露犯罪分子的惯用伎俩,震慑犯罪分子,形成对非法集资的强大舆论攻势;教育社会公众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消除“投机暴富”心态,了解非法集资活动处置原则,增强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自觉远离非法集资,从源头遏制非法集资蔓延。

(五)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现苗头 一是把好关口,切断传播媒介。工商部门把好注册登记、年检关,加大对户外广告、媒体刊登、播放广告的监测和检查力度。强化对本地区内从事贷款咨询、资金融通类、担保等业务的中介机构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对违规发布广告、虚假广告、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予以严惩。二是做实监测预警工作。各成员单位建立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监测预警工作机制,抓好本行业非法集资行为的监测分析,重点强化对民间借贷、房地产销售、地下钱庄等非法集资高发领域的监控,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有关企业、个人账户及资金流向的监管;政府相关部门在接待来信来访中,注意收集和发现反映非法集资苗头的情况;建设主管部门重点关注房地产开发行业中出现的以“诚意金”、“协议金”等形式出现的非法集资行为。三是公布群众举报电话,依靠群众获取有关非法集资活动的各种信息。四是“处非”各成员单位加强联动,一旦发现苗头,及早介入,打早打小,把非法集资活动消灭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孔晶晶

地址: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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