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配合立案登记制,更好的让小额诉讼程序发挥作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 出台了《关于调整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标的金额的通知》以及《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两个文件(该文件自2015年7月1日实施)。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对该院自文件实施近一年以来的立案4610件案件进行调研时发现,适用小额程序的有65件左右,占总数的1.4%。而且有的在立案程序是小额诉讼,到审理案件中,有些案件转换成普通程序,适用率非常低。调查显示,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低的主要原因:1、民众对小额诉讼程序尚不了解。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很多来法院诉讼的当事人不知道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也不解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在实践中,更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不了解。2、法官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态度不积极。由于法院信访压力加大,法官怕从一审终审可能引发当事人缠访、闹访不愿意适用该程序办理案件。即使在立案的时候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阶段,法官出于各种考虑也会变更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3、小额诉讼程序与调解工作衔接困难。实践中小额诉讼与调解工作是相分立的,对于无法调解结案的案件,审判人员机械地将调解不成案件转换为小额诉讼程序重新审理,导致了调解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不足,影响了适用小效率。4、按照金额标准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设置不科学。适用范围仅在特定的案件内适用,标的额也需要一定的下限下才能够适用。目前根据河南高院发布的标准是15000元,限定案件范围标的额在15000元以下的比例本来就不高,而且数额小的并不意味着争议也小,限制了适用。
为此,该院建议: 1、加强普法宣传,让群众了解小额诉讼程序。人民法院要通过新闻网络媒体等形式加强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宣传,让该程序进入公众视野。2、改善诉讼环境,减轻法官的信访维稳压力,消除法官的后顾之忧。3、解决诉调衔接不畅的问题,需建立调解与审判的一体化机制,对小额诉讼案件实行调解前置,在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官不另行组织庭审,也不必要进行程序的转换,而是可以在进一步查清事实的前提下直接进行判决。4、修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对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条件进行修改,确保对小额诉讼可以发挥作用,服务司法。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孔晶晶 陈琼
地址: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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