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联合公安机关,驱车千里赶到北京将失信被执行人禹某某押回罗山,前后用时三天,行驶路程2200余公里。
2014年1月9日,闻某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龙山大道行驶时,与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侧面相撞,致两车损坏,王某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闻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闻某所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系禹某某所有,禹某某将其停放在余某家中,余某系装潢老板,雇佣闻某为其提供劳务。罗山县法院一审判决余某赔偿王某181450.32元,闻某承担连带责任。闻某上诉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王某申请再审,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禹某某赔偿王某122000元,闻某承担连带责任;余某赔偿王某93050.32元,闻某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禹某某、闻某、余某三人未履行义务,王某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公安机关未予立案。王某遂向罗山县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三人刑事责任。该院立案后,对禹某某、闻某、余某三人决定逮捕,并移交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禹某某在北京西站购买火车票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控制。因春节将近,车票难以购买,该院指派干警与公安机关一同驱车赶往北京将禹某某押回罗山。目前,该案正在审理当中。
据悉,为利用春节期间大部分“老赖”返乡之机,罗山县法院按照上级法院统一部署,组织开展集中执行“春雷”行动,集中执行力量,穷尽执行措施开展攻坚,坚决堵住长年躲债的外逃“老赖”,继续保持惩治“老赖”的高压态势。今年1月以来,该院共拘留“老赖”6人,受理拒执罪刑事自诉案件3件3人,执结案件21件,执结标的76.9万元。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刘 俊 )
地址: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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