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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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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检察院强化“四项措施”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逮捕质量
 更新时间:2017-2-9 5:45:00  点击数:3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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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潢川县检察院未检科针对2016年提请批准逮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量上升的趋势,严格落实修订后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从办案程序、强制措施、权利保障、帮教矫正四个方面入手,不断提高未成年人案件逮捕质量,确保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权益得到保障,取得了明显效果。

从受案环节加强对未成年人案件的逮捕社会危险性审查。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我们严把“入口关”,要求公安机关在报捕案件时必须随案移送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聘请律师情况,有无自首、立功情节等相关证据材料,证实未成年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符合逮捕条件;对社会危险性证据材料不齐全的,及时督促公安机关补充完善。

严格准确把握逮捕条件,少用慎用逮捕措施。在执法办案中对其逮捕社会危险性加大审查力度,严格掌握逮捕条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仍认为非逮捕不能防止社会危险性的,才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羁押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产生的负面影响。

强化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在办案中严格按照修改后的刑诉法未成年人权利保障机制的要求,落实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讯问时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律援助等制度规定。针对乡镇未成年人犯罪较多的实际情况,在讯问时为了确保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讯问前两天就通知其法定代理人,防止因路途、时间等问题影响到场,对法定代理人无法或不宜、不愿意到场的,及时邀请社区干部、村委会干部成年亲属到场,确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得到保障。同时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工作沟通和协调,积极协助落实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

落实好帮教措施,确保帮教到位。在办理未成年人逮捕案件中,注重延伸职能,积极做好不捕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如该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捕的李某某等四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案件承办人和公安机关办案人、关工委工作人员、志愿者组织共同成立了帮教小组,签订了帮教协议,对四名未成年人坚持每月定期回访帮教,坚持正面引导教育,促使其尽快改过自新回归社会(李健 尹思泉)

 

 

供稿单位:潢川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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