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法院就李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刘某于2016年7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李某10万元及利息。之后因刘某未按期还款,李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刘某与其配偶张某是2005年登记结婚,案件执行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追加刘某的配偶张某为该案被执行人,张某不服,提出异议。请问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能否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读者:张月
张月读者:
执行程序中不应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虽然直接规定了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该规定属于人民法院解决当事人民事争议确定民事责任所依据的裁判规则,不属于执行权的授权性规定。执行权具有公权性质,应当遵循公权行使的一般原则即“法无授权皆禁止”。因此,执行程序中不能依据上述规定追加夫或妻一方为被执行人,应当告知债权人另行诉讼,取得针对被执行人配偶的执行依据后合并执行。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孔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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