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法院判决李某偿还张某借款15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一直未履行,张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李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6月,李某父亲去世,其名下有一套房产,但并无遗嘱分配。李某母亲及李某的三个同胞兄妹均在世,按照法定继承李某享有继承权。现在该房屋正在参与拆迁,张某要求执行李某继承的该房屋拆迁补偿款部分,但李某表示其放弃继承。请问:法院能否强制执行李某应该继承的财产? 读者:赵军军
赵军军读者:
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李某法定继承遗产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使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本案中,在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作为法定继承人的李某享有该房屋部分所有权。因李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李某放弃继承的行为导致其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所以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很显然,该案中李某放弃继承权是无偿转让自己既得财产的行为,属于恶意规避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使得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张某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李某放弃继承的行为。因此,法院可以对李某法定继承遗产部分进行强制执行。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刘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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