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21时许,河南省淮滨县交警大队民警在洪河路郭营西路口执勤巡逻时,发现一男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SDXX71”轻型普通货车。经检查该车驾驶员叫刘某某,驾驶证为C1,在检查过程中,民警发现该车驾驶员刘某某浑身散发酒气,遂对其进行酒精检测。经酒精测试仪吹气测试,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8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公安交警根据《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河南省淮滨县公安局宣传股 (供稿)